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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规范和立法遏制农村污染

发布时间:2013-07-12 | 来源:新华网 | 责编:

    “农药瓶子、袋子以前都是随便扔,我家一季就有400多个农药废弃物,也试着收集过,但是没人回收处理还不是只能扔在田间地头么?”这是安徽省芜湖市的方村街道合心村农民王次根曾经遭遇的尴尬情况。

  这个位于芜湖市郊的村落是一个水网密布的鱼米之乡,水系大多与青弋江连通后注入长江。方村街道办主任陈钧通过2012年一年的试点,在每亩地收集了将近140个农药包装袋,在合心村共计收回了30万只农药包装袋、包装瓶,这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对水源和对土地造成二次污染的巨大隐患。

  如今,合心村作为安徽省农药垃圾集中回收的试点村,一只只半人多高的绿色铁皮大桶被放置在了田间地头。有了这些用于收集农药包装袋、包装瓶的垃圾桶,齐整的田间很难再看到垃圾围村的窘况。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部分地区农村的环境却越来越差,农村垃圾越积越多,而农村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很不完善,形成了“家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的现象。然而,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下,中国逐渐认识到控制农村污染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和规定的形式积极行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增加了治理农村污染的规定。规定要求,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安徽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从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和加强土壤综合治理等八个方面入手,厘清了农村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提出到2016年遏制农村污染加剧趋势并初步建立农村环境监管体系的目标。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的教授金彦平认为,农村污染的治理需要法规的监督和保障。通过立法手段确立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处理中的行为规范、义务和权利,才能明确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必须承担的责任;甚至可以建立适当的惩罚制度,对随意倾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惩罚。

  金彦平同时指出,在治理农村污染中,政府应承担起主导作用,同时也需要放开投资市场,引导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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